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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期貨經紀商非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之
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