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6: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
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所定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配偶之訂單,應由其他業務員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