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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指派
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
期貨經紀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規章
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
之限制,備製中文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期貨經紀商對第二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並通知客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