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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期貨經紀商除左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經紀商開戶,為自
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期貨經紀商為處理錯帳而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或公營事業,因其所營業務之需要,於
其他期貨經紀商處開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