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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期貨經紀商之資金,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
;其資金之運用,以左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
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