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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期貨經紀商應訂定業務章則;其應行記載事項,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五條之規定。
期貨經紀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訂業務章則為之。
第一項業務章則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備查;經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