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4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債券申報書」(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已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或上櫃之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得以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供轉換或履行認股權義務,該臺灣存託憑證並應與已上市或上櫃之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