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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 4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