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7: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申請後,證
期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申請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抄送證券
相關單位者。
四、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證期會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核准申請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
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