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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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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專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營業所用之資金證明,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核准設立之分支機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