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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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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二、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臺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三、贈與過戶:填具過戶申請書,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