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4: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