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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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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 41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