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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 133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契約內訂明對使用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
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有第一百十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
止或限制其買賣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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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