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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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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