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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 41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
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
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