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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險人對於本保險之保險證應妥善管理。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連號印刷及加印條碼。換(補)發保險證應加印原保險證號之條碼及換(補)發字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