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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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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違反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一定期間內簽署之內容有多處錯誤或品質明顯不良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最近三年內遭主管機關累積記點每達三點,主管機關得命其六個月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命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