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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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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