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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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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險業應將下列人身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
二、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新型態之保險商品。
四、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通知變更審查方式之保險商品。
前項第三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