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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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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
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