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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
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繳納登記費新台幣
五百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