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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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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增加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業擬增加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保險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