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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各設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
,由財政部聘任左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三年,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
動改聘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 財政部代表一至三人。
二 保險業代表四至六人。
三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六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