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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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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保險業應於每月月底前,將上月應提撥之金額繳存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
保險業未依限繳付或拒絕繳付安定基金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及人
身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應報財政部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