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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所承保之信用狀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
,因政治危險或開狀銀行發生下列信用危險所致之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
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一、無力清償。
二、停止營業或清算。
三、宣告破產或依法定程序申請重整。
四、被拍賣或被接管。
五、無正當理由而不付款或不承兌匯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