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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險業為再保險之安排,應訂定再保險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各險之特性、風險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分別訂定再保險方式、
再保險額度及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次事故自留限額。
二、對再保險人財務狀況之評估、選擇基準及確保再保險債權之方法。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分出對象及財務再保險之契約內容、處理程
序及應於報表揭露等事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