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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 93 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