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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 63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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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