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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