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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 167-5 條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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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