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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 163-1 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
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