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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出具無同項所定各款情形之聲明書。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限期內完成補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