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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