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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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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所稱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訊息不可重複性及訊息不可否認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訊息隱密性:應採用 3DES 112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加密運算。
二、訊息完整性:應採用 SHA 160bits、3DES 112bits、AES 128bits、RSA2048bits、ECC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或加密運算。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應採用 SHA 160bits、3DES 112bits、AES128bits、RSA2048bits、ECC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加密運算或數位簽章。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應採用序號、一次性亂數、時間戳記等機制產生。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應採用 SHA256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及採用RSA2048bits、ECC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數位簽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