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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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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核准機構或經核准機構知悉其合作或所協助之境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核准機構應立即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
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四、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五、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六、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重大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