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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1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