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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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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確保電子票證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1 或 C3 要求;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二、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B2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電子票證認證: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D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D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D2 要求。
(四)來源辨識性之端末認證: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E2 要求。
(五)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三、線上即時加值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發卡端認證:採用專屬網路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1要求;採用專屬網路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2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E2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四、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3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B3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端末認證: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E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五、票證款項移轉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1 或 C3 要求;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六、帳務清算及結算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訊息認證: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C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七、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交易訊息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為確保其隱密性,應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個人資料之加密,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取得個人資料,其安全強度應不得低於第七條第一款訊息隱密性 A 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