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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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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