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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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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