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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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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
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
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五、員工權益之處理。
六、其他約定條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