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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惟本條例
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仍受保障。
前項所稱之非存款債務,係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其他各種存
款、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及其孳息以外之業務產生之債務。
第一項所稱之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係指下列情形者:
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訂立契約者。
二、原因事實發生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