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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經
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基金權益,對上開負責
人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逕予抵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