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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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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查人員憑本公司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
生效,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