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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銀行法或其他法律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
之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