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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交易監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或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有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交易之情事者,為防範市場風險或執行查核需要,得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相互通報必要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