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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交易監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金融交易監視,係為偵測任何不利市場之狀況或不法行為,並及時採行適當措施之機制。
前項監視作業業務範圍由本會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監視作業,並得指定監視執行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