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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