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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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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主管機關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一、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更。
二、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統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