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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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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